性騷擾防治資訊
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為防治及處理性騷擾事件,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,並公開揭示並聲明如下:
第一條 為維護性別平等,建立無障礙工作環境,本公司從業人員禁止一切性騷擾行為。
第二條 本公司所定義之『性騷擾』係指下列行為:
第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若於工作場所涉及性騷擾行為,且經查明事證確實者,將依本規定相關懲戒規定議處。
第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若於工作場所外涉及性騷擾案件,將視為員工個人行為並依相關法令論處,公司概不負責。
第七條 本公司防治性騷擾事件相關作業規定(可下載檔案):
第一條 為維護性別平等,建立無障礙工作環境,本公司從業人員禁止一切性騷擾行為。
第二條 本公司所定義之『性騷擾』係指下列行為:
-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者。與性有關之不適當、不悅、冒犯性質之言語、身體碰觸或性要求。
-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升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。
-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,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,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:
- 不適當之凝視、觸摸、擁抱、親吻、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;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,亦同。
- 寄送、留置、展示或播送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。
- 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。
申訴電話:03-3010708 轉 1011 (人事室-彭珮玲小姐)
電子信箱:maggie@srcc.tw
第四條 公司接受申訴後應確實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隱私與嚴守保密原則,並指派專人調查,不得藉故推諉、拖延或拒絕。必要時,得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之,委員會由勞資雙方組成,其中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。
前項委員會成員由公司『獎懲委員會』委員擔任,負責審理公司內之性騷擾申訴案件,並向公司提出調查結果與懲處建議。
第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若於工作場所涉及性騷擾行為,且經查明事證確實者,將依本規定相關懲戒規定議處。
第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若於工作場所外涉及性騷擾案件,將視為員工個人行為並依相關法令論處,公司概不負責。
第七條 本公司防治性騷擾事件相關作業規定(可下載檔案):